滁州学院基层团学工作“卓越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改革创新高校共青团工作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引领实效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探索新形势下高校团学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激发基层团组织活力,推动基层团学工作创新发展,提高基层团建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团学工作品牌建设与学校中心工作深度融合,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团学组织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推动基层团学工作创新发展,组织动员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总体目标:紧扣“突出内涵、追求卓越”主题,聚焦基层团学工作质量提升与作用发挥,找准团学工作切入点,发挥团员青年主动性,打造一批拿得出、叫得响、特色强,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团学工作品牌项目,切实提升基层团组织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卓越计划”项目面向各二级学院团委以及各基层团支部进行申报。
第五条“卓越计划”项目可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团十九大精神等,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引领,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创新教育形式载体,引导团员青年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围绕基层团组织活力提升,坚持党建带团建,探索党建带团建的有效途径,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团组织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
3.围绕学校党代会和团代会目标任务,组织引导广大团员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用实际行动为加快建成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凝聚青春力量。
4.围绕深化共青团改革,探索进一步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管理和建设的新途径、新办法,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5.围绕深化“三全育人”改革,创新第二课堂载体,着力规划并开展“合规律、高品位、有特色、课程化”第二课堂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6.围绕全面从严治团,规范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团员、团干部教育管理,严格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等基本组织制度,规范团员发展、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提升基层组织功能,提高团员、团干部能力素质。
第六条基本原则
1.项目化申请。基层团学工作“卓越计划”项目方案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校中心工作以及学院实际、专业特点,研究确立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具有创造性、实效性和可推广性的团学工作项目。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公开评审。
2.过程化管理。各二级学院团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按计划推进项目落实,扎实抓好每个阶段工作,确保项目质量。校团委通过推进会、互学互促、中期检查等方式,督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落地。
3.规范化建设。通过基层团学工作“卓越计划”项目立项,进一步规范基层团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团组织组织力,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增强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七条组织实施
1.项目申报。每年4月份,各二级学院团委与基层团支部按照“小切口、大纵深”的原则,精准选题,制订项目实施计划。
2.项目评选。每年5月份,校团委牵头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评选出若干“卓越计划”项目予以立项。
3.项目实施。各立项团组织按计划推进项目落实,确保实现预期目标。项目周期为一年,每个立项项目原则上应在第二年5月底前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及时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4.结项验收。项目完成后,校团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答辩,对按计划推进落实的项目予以结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考评:项目是否体现完整性,有主题、有形式、有措施;项目是否体现过程性、系统性;项目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等。
5.结果运用。校团委对确有亮点、初具经验的项目,以经验交流会或现场观摩会的形式在全校推广;对特色鲜明、机制完善的项目,以通讯报道、制作专题片等形式积极向上级推荐。“卓越计划”项目立项和结项情况纳入年度共青团考核及评先、评优指标。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处、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基层团学工作“卓越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与验收工作。
第九条基层团学工作“卓越计划”项目立项和结项情况纳入年度共青团工作考核,校团委根据结项情况评选若干优秀项目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基层团学工作“卓越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校青字〔2020〕1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