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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团属网络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20-05-29浏览次数:942

滁州学院团属网络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的运营和发展,充分发挥其育人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和《滁州学院网络与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校党字〔2019〕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范围为校团委、各二级学院团委及其指导的团学组织、团支部等开通运行的网络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账号、QQ公众平台、数字出版物以及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开通条件

第三条 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以及“非必要不开通”的原则,申请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通、运营:

1.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2.有专门的指导老师;

3.有5人以上的专业运营团队;

4.符合《滁州学院网络与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各级团学组织新开设新媒体账号的,应当在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向校团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各级团学组织申请个人账号,不得以“滁州学院”“滁院”“蔚园”等学校特征的专属名词,以及团学组织的全称、简称等进行命名,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徽等相关标识作为网络与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严禁开而不管、管不到位等现象。

第七条 依据学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规定,校级团学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校团委管理,基层团支部、院级团学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所在学院团委管理。

第八条 校团委对归口管理的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基层团支部、院级团学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建立及平台管理人员、指导老师等信息变更(如换届)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备案。

第九条 各级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建设应有明确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化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鼓励集中力量做强一个主账号。平台建设坚持质量优先。

第十条 加强运营团队建设。要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技术本领过硬、工作作风扎实的运营团队。依托共青团系统培训资源和优势,不断提高团队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新媒体账号应维持日常活跃,严禁出现长时间不更新内容的现象。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二条 各新媒体平台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制度,确保所发信息导向正确和内容准确。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利用单位网络与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明确组织职能定位。各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要紧密围绕自身组织职能定位或专业优势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传播网络正能量。

第十四条 注重内容传播质量。注重运用青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和吸引力。确保发布内容的时效性,转载信息要标明出处,避免出现版权纠纷等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共青团重大事项或事件应对时,各团属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官方平台发布信息进行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强化正面引导回应。各平台运营团队要对粉丝提问作出权威、正面、积极的回应,解疑释惑。对发现的网络谣言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做好正面引导和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任何团属新媒体不得发布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5-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团属网络新媒体平台接受广大师生群众监督,鼓励各级团学组织、团学干部和团员青年积极向归口管理单位反映新媒体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校团委将围绕平台建设、内容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良好的平台,在相关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内容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营管理不规范、长期不维护不更新的平台督促整改直至注销,在相关考核中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对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或发生舆情事件的,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团学组织负责人相关责任,相关考核将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终审人:张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