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社团干部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学生社团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有利于学生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社团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滁州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滁州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社团干部包括:(1)社团联合会的主席及各部门部长、副部长;(2)各社团会长及副会长;(3)社团下属各部门的部长、副部长和有关管理协调人员。
第二章、社团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社团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素质好;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位居本班中等或中等以上;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与协作精神;
5、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社团干部:
1、在校、系团组织、学生会担任重要职务者;
2、曾被撤职的学生干部;
3、因违反学校和系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有其他学校认为不应担任学生干部的情节。
第三章、社团干部的产生与任用
第五条 产生办法
1、各学生社团干部采取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系团总支统一招聘的办法产生。
2、产生的社团干部需经过校团委、系团总支审查,并上报校社团联备案。
第六条 任用原则
1、各社团干部遇有特殊情况提前离职者,应提前一个月报社团联,经社团联同意后方可离任。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2、社团干部聘期均为一年,表现突出者可续聘。
第四章、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社团干部的权利
1、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社团活动;
2、可参与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的评选;
3、对社团联及其他部门在工作方面的意见,可直接向社团联办公室反映;
4、对社团联做出的相关决定不服,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述。
第八条 社团干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牢固树立面向基层、服务同学的意识,讲求认真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方针,主动协调好各部门、各级干部之间的关系,密切联系会员和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3、接受社团联的监督和工作指导,主动配合社团联的工作。
4、努力学习,模范遵守学校、系部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社团干部的评优
第九条 社团干部的评优参照滁州学院学生干部评优有关办法实行。
第六章、社团干部的奖惩
第十条 对表现优秀的社团干部,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以上奖励,并依照滁州学院学生干部评奖评优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对社团干部应采取不同方式严格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不同形式的奖励。(其综合测评加分按各系具体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系部对违纪社团干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社团干部做出处分决定,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社团干部违纪,须经社团联调查核实情况,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1、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团工作的;
2、因为学习任务较重不能继续担任或在职期间学习成绩达不到任职条件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团工作的。
对社团干部做出免职处理,应由所在社团或社团联合会提出请求,报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职: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理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3、违反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4、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社团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社团联组织的会议,缺席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迟到、早退三次算缺席一次);
2、布置的工作任务,因个人原因,三次或三次以上无法按时按量完成者;
3、重大活动、事故等特殊情况下,不服从社团联的统一调配者。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滁州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