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各级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作者:外联部时间:2010-12-13浏览:6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系部、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的利益,规范学生活动中的社会赞助行为,维护学校、系部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社会赞助的接受和管理
第二条 各级学生组织举办学生活动时,需社团联外联部批准方可接受社会赞助。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为个人谋利。
第三条 社会各界赞助的学生活动,应是校内正式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符合学校、系部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组织接受任何赞助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系部有关规定、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等。
第五条 学生组织需提交申请,并经社团联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社会赞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举办活动的计划书(或方案);
2、拟提供赞助的赞助者相关材料;
3、赞助和被赞助双方就赞助金额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达成的协议草案;
4、赞助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学生活动提供赞助者,在学校内开展经系部许可的活动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学生活动赞助可以以现金、现金支票或实物的方式提供(下面提到的赞助金额指实际金额或实物按照市场价格折算的金额)。
2、各学生团体可采用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及在各类活动宣传品上标注“××企业对××活动提供赞助”等形式对赞助者表示感谢。所采取的形式和宣传的内容须经社团联外联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3、赞助方要求在校园内开展促销或者销售活动,其产品必须质量可靠,有国家相关质量认证资料,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对学生的价格必须比市场价格有较大优惠,并提供至少2--3个以上勤工助学岗位。其前期赞助金额不得少于500元,且再支付5%的销售收入。销售活动原则上不超过一天,时间持续较长者,费用要适当增加。
4、校外企业委托学生团体进行向学生免费派送等宣传促销活动,必须具备产品说明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外联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次活动赞助经费不低于500元,时间原则上为一天;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学生中进行各种派送活动,违者按校纪从严处理。
5、要求为活动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者,其赞助金额应该服从以下规定:
1)一般小型校级活动或系级活动,不低于500元;
2)在校内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不低于2000元;在系内有一定影响的比赛、活动等,一般不低于1000元。
3)在全校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不低于3000元;
4)各种文化节、艺术节等持续时间较长、影响面较广的活动,不低于5000元。
6、在学校、系部为赞助单位制作宣传板和在校园内为厂家进行宣传、销售等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外联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赞助协议,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学生活动的社会赞助采取统一使用的原则,所有社会赞助统一上交社团联外联部,再由外联部转交社团联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建立专门的账目,各项开支报销需有两位或以上的经手人签字。
第八条  学生组织要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对其社会赞助情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九条 活动结束后,接受赞助的学生组织要向社团联外联部和赞助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第三章 违纪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和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学生个人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者;
2、未经批准而接受学生活动社会赞助者; 
3、违反规定给学校、系部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毁学校、系部利益者;
4、学生个人私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社会赞助者。
第四章   外出费用报销与提成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自行外出的,外出经费自理;社团联外联部组织外出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人每天,市区范围内,5元/人·天。其他地方凭相关票据如实报销。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提成:
    1、获得赞助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团队10%的提成;
    2、获得赞助金额在1000元——2000元的,给予团队20%的提成;
    3、获得赞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团队30%的提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滁州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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